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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是著名侨乡,祖籍佛山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达130多万人,其中港澳同胞60多万人。是一座历史悠久的文化名城。 佛山...提到佛山的旅游,就不得不提起佛山新八景:2004年1月佛山从25个候选景点中,评出了佛山新八景。 佛山市企业联合会 佛山市企业家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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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全称为“佛山市企业联合会、佛山市企业家协会”,英文译名:“FOSHAN

ENTERPRISE CONFEDERATION(英文缩写为FEC),FOSHAN ENTERPRISE DIRECTOR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FEDA)”。

第二条 本会是以本市各类企业、企业家、行业协会和管理工作者为主体,吸收专家、学者、新闻工作

者及愿意与佛山市的企业加强合作与交流的非佛山市的企业和企业家参加,自愿结成的全市性、综合

性的跨行业社团组织,具有社团法人地位。

第三条 本会以为企业、企业家(雇主)服务为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

德风尚,维护企业、企业家(雇主)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企业家(雇主)守法、自律,发挥桥梁

纽带作用,协调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社会、经营者与劳动者的关系;代表我市企业家(

企业经营者)参加中国企业联合会、广东省企业联合会组织的与国际劳工组织和国际雇主组织的有关

活动及会议,发展与各国雇主组织的省(州)、市级组织的双边交流活动;代表我市雇主的利益参与

政府劳动部门和工会三方组成的有关企业劳动关系的协调活动。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佛山市经贸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佛山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与广东省企业联合会、广东省企业家协会和广东省商业联合会为业务对口协会,与其保持密切

的平等合作关系,接受其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为广东省佛山市。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组织开展企业改革和企业管理理论研究、交流及推广应用,推进企业改革和企业管理现代化;

(二)配合政府部门开展调查研究,推动国家经贸政策、法规的贯彻实施;

(三)总结推广企业改革与发展的经验,表彰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

(四)及时反映企业和企业家的正当要求,维护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五)为企业提供培训、咨询、信息、融资、招聘、宣传、维权等方面的服务,出版发行有关企业工

作书刊及音像制品;

(六)组织佛山市内外企业、企业家之间的多边交流活动,为会员企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牵线搭桥

、创造机会,发展与有关团体和组织的合作关系;

(七)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有关任务。

(八)自办若干冠以“佛山市企业联合会、佛山市企业家协会”的独立注册的企业,并通过这些实体

机构为佛山市的企业提供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荣誉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团体会员

凡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履行会员权利和义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本会的团体

会员:(1) 各行业、各种所有制企业、企业集团;

(2) 各地区、各行业协会、商会、企业团体;

(3) 经济研究机构和有关学会、研究会;

(4) 其他有关的法人团体或组织。

二、 个人会员

凡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热心本会工作,履行会员权利和义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为

本会会员:

(1) 各行业、各种所有制企业所有者、经营者和现职负责人,企业部门负责人;

(2) 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负责人;

(3) 各类经济、工程、会计、法律等系列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4) 大学、科研院所的负责人、专家学者、教授、副教授、讲师。

(5)其他特邀参加的人员。

对于热心支持本会发展做出贡献的国际友人、海外华人、港澳台同胞及国内外知名人士,可授予荣誉

会员称号。

特邀参加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免交会费。

在举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时候,担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特邀会员和足额缴纳了

会费的会员享有表决权。未缴纳会费和拖欠会费的会员不享有表决权。缴纳会费的会员在接受本会提

供的各种服务方面,相对于未交会费和欠会费的会员具有各方面的优先权。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秘书处审查资格;

(三) 由本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研究成果、调研报告及有关材料,提出工作建议。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本会设荣誉会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授予荣誉会员:

1、不再担任本会的理事,身体健康,仍热心本会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者;

2、为企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离任企业家(雇主)

3、在企业改革、管理、发展和维权等方面有影响或者有贡献的知名专家、学者;

4、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并对本会做出贡献的社会知名人士;

5、对本会一贯友好并做出贡献的国际友人、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

荣誉会员可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不缴纳会费,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

(三) 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讨论决定协会工作方针、任务和发展规划;

(五) 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六) 决定终止事宜;

(七) 决定其他重大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

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

决通过,报主管部门备案。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可根据情况由秘书处决定是否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

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

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

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报业务主管单位

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最长不得超过最

高任职年龄。如需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办妥连任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会设常

务副会长一人,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经会长授权可代行会长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对外处理有关重要事项;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监管秘书处工作;

(六)组织协调各分支机构工作。

第三十条? 秘书处是本会的常设工作机构,实行会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施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

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组织实施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根据工作需要并经会长(常务副会长)

批准,确定秘书处内部机构设置和本会中层干部的聘任;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报会长(常务副会长)

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处理会长(常务副会长)授权的其他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本会所办企业或挂靠本会的企业的利润、管理费上缴或分红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之间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立三名监事,其中一名任监事长,均按照理事基金会的提名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

表大会)选举产生。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由监

事负责监督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

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

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社团

登记管理机关和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

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由本会自行

决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佛山市经贸局审

查同意,并报佛山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

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佛山市经贸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佛山市经贸局及佛山市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

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佛山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佛山市经贸局和佛山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草案将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佛山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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