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章程
佛山市企业联合会 佛山市企业家协会
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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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全称为“佛山市企业联合会、佛山市企业家协会”,两会合一,简称“佛山企业两会”,英文译名:“FOSHAN ENTERPRISE CONFEDERATION,FOSHAN ENTERPRISE DIRECTORS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为FSEC&FSEDA)”。
第二条 本会是以本市各类企业、企业家、行业协会和管理工作者为主体,吸收专家、学者、新闻工作者及愿意与佛山市的企业加强合作与交流的非佛山市的企业和企业家参加,自愿结成的全市性、综合性的跨行业社团组织,具有社团法人地位。
第三条 本会以为企业、企业家(雇主)服务为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企业、企业家(雇主)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企业家(雇主)团结合作,守法自律,发挥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协调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社会、经营者与劳动者的关系;代表我市企业家(雇主)参加中国企业联合会、广东省企业联合会组织的与国际劳工组织和国际雇主组织的有关活动及会议,发展与各国雇主组织的省(州)、市级组织的双边交流活动;代表我市雇主的利益参与政府劳动部门和工会三方组成的有关企业劳动关系的协调活动。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佛山市经贸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佛山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与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广东省企业联合会、广东省企业家协会为业务对口协会,与其保持密切的平等合作关系。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为广东省佛山市。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
(一)依法维护企业和企业家(雇主)的合法权益;反映企业和企业家(雇主)的意见和要求;
(二)代表企业和企业家(雇主)参加佛山市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协调劳动关系,促进职工与企业、企业经营者之间的和谐与合作;
(三)引导企业家(雇主)守法,自律,诚信经营,推动节能环保,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四} 开展企业改革和企业管理理论研究、经验交流活动,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管理创新,增强市场竞争力;
(五)配合政府部门开展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提供建议,推动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贯彻实施;
(六)总结推广企业和企业家(雇主)的成功经验,表彰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雇主);
(七)为企业和企业家(雇主)提供培训、咨询、信息、商务、会展、传媒等方面服务;
(八)组织企业和企业家(雇主)开展国内,国外,境外交流活动,为企业和企业家(雇主)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创造机会,发展与有关团体和组织的合作关系;
(九)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有关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个人会员、荣誉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团体会员
凡承认本会章程,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等相关证件的合法经营企业或团体,自愿加入本会,履行会员权利和义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1)各行业各种所有制企业、企业集团;
(2)各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团体;
(3)经济研究机构和有关学会、研究会;
(4)其他有关的法人团体或组织。
二、 个人会员
凡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关心支持本会工作,履行会员权利和义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为本会会员:
(1)各行业各种所有制企业所有者、经营者和现职负责人,企业部门负责人;
(2)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负责人;
(3)各类经济、工程、会计、法律等系列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4)大学、科研院所的负责人、专家学者、教授、副教授、讲师。
(5)其他特邀参加的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资格审查;
(三)由常务理事会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提供有关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承担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员服务费;
(五)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信息及有关材料,提出工作建议。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审查核实后,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本会设荣誉会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授予荣誉会员:
1、不再担任本会的职务,身体健康,仍热心本会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者;
2、为企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离任企业家(雇主);
3、在企业改革、管理、发展和维权等方面有影响或者有贡献的知名专家、学者;
4、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并对本会做出贡献的社会知名人士;
5、对本会一贯友好并做出贡献的国际友人、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
(三)审议和批准本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决定本会工作方针、任务和发展规划;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1/2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议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备案。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议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等组成。
常务理事会议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四)聘请名誉会长、顾问,确定增补副会长、理事;
(五)审议和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本会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议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备案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最长不得超过最高任职年龄。
第二十四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组建和召开常务理事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会对外处理有关重要事项;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任免秘书长、副秘书长;
(六)任免下属机构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议是本会的常设工作机构,实行会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负责本会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服务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利息;
(五)本会所办企业或挂靠本会的企业的利润、管理费上缴或分红;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收取的会员服务费统一由本会会员服务中心办理。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之间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由本会自行决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议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报佛山市经贸局和民政局备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会长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佛山市经贸局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佛山市经贸局及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会经佛山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佛山市经贸局及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草案将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议。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佛山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